导读: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有三大特点:建立省“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聚焦重点领域、产业,因地制宜提出工作要求;立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
一、背景及依据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十四五”时期,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建设目标、任务等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合肥、马鞍山、铜陵入围国家级“无废城市”。2023年7月,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17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我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3〕628号),梯次推进其他13个市建设省级“无废城市”。目前,浙江、江苏、山东等19个省(市)印发了省级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2024年1月,我厅联合17个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省“无废城市”建设第一次联席会议,会上通报我省“无废城市”建设进展情况,讨论修改我省“无废城市”方案,各单位对《方案》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2月,为进一步掌握我省部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我厅安排工作人员赴淮南、淮北调研我省火电行业粉煤灰利用处置现状并形成调研报告。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厅牵头编制了《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行动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以合肥、马鞍山、铜陵国家级“无废城市”示范建设为引领,全省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形成“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建设格局。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完善和提升。
(二)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持续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建设、科学建立指标体系;二是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大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持续提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贮存和处置环节环境管理;三是提升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提升农业废弃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渠道建设;四是推动生活源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促进源头减量、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五是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推广绿色建筑,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六是健全危险废物风险管控机制: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七是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建设“无废城市”保障能力: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市场体系。
(三)保障措施,主要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持力度、抓好宣传引导。
三、主要特点
(一)建立我省“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一是结合《国家方案》,立足我省实际,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障能力、群众获得感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省级“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内容。一共39个指标,其中必选25个(含我省特色指标1个),可选指标14个,均列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单位。二是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在与各有关省直单位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分领域提出2027年绿色矿山建成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等18项量化目标,让“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具体化、可量化。
(二)聚焦重点领域、产业,因地制宜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聚焦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提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推动各市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等”要求。二是以点带面,指导铜陵市开展“磷石膏、铜尾砂路基材料验证应用,制定铜尾矿道路材料应用技术规程”工作,该项工作已列入国家2024年度“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进计划。三是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提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到2027年,创建一批省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基地。”等工作要求。四是结合“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等重点工作,提出“促进肉牛产业绿色健康发展,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设备,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最后一公里’”等具体举措。
(三)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我厅已与17个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省级“无废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帮扶各市开展建设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进行任务分工并与有关省直单位达成一致。
来源 | 安徽生态环境